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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生育新政策

    信息发布者:陈丽华
    2017-06-13 18:55:33    来源:原创   转载

    政策规定

    计划生育新政策计划生育新政策      根据2011计划生育新政策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才可以申请才育二胎,具体中国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如下: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另外,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依照中国计划生育新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折叠编辑本段相关法律

    一、专项资料基本资料

    未办理《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以下简称《就医凭证》)已急诊流产或分娩无《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证》的需出具夫妇双方街道计生部门证明。计划生育新政策计划生育新政策

    1、医院病历原件和复印件;

    2、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

    4、与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有医院印章的手工记录清单);

    5、《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异地分娩(已在市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分娩申请备案手续)

    《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异地分娩申请表》或《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

    三、已办《就医凭证》,在非定点医院急诊流产或分娩

    ①《就医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由参保人或其家属出具的书面报告

    四、产后并发症

    五、经市医保中心认定的各种特殊情况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

    ①由参保人或其家属出具的书面报告;

    ②市医保中心根据各种情况而要求参保人提供的资料。 

    折叠编辑本段政策大事记

    1955年3月

    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控制人口问题的指示》计划生育新政策计划生育新政策

    1957年2月

    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提出:“人类要控制自己,做到有计划地增长。”

    1962年底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

    1971年

    国务院批转了卫生部、商业部、燃化部《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提出:除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外,都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1973年

    国务院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上,提出了“晚、稀、少”的口号

    1978年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把计划生育提到国策的高度

    1979年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提出:“鼓励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1980年

    中共中央提出:计划生育要采取立法的、行政的、经济的措施,鼓励只生育一个孩子

    1980年9月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982年12月

    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本世纪初

    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做出了一些调整。符合特殊情况者,可再生育一个子女,比如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情况。

    2013年11月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启动实施“单独二胎”政策

    折叠编辑本段二胎新政策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六)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七)违反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育龄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从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四周年内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本人自愿将户籍迁出居民委员会,在户籍迁移时虽已安排生育但未怀孕的,取消原生育安排。

    农村居民自愿将户籍迁为城镇居民的,除迁入前已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已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可以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均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二十二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聚居在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少数民族夫妻是农村居民的;

    (二)少数民族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城镇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三)夫妻均是农村居民,一方是非少数民族,并在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的;

    (四)少数民族夫妻均为农村居民,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二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第二十三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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